出生地原则,是原始国籍取得的原则之一,即只要是在当地出生的孩子,就拥有该国的国籍,而不管其父母是否是同一个国家或者是澳大利亚的公民。基于出生地原则,很多人会选择去一些大城市出国留学或者生小孩,这样小孩就有当地的教育优势。

因为小孩拥有该国的公民身份,就享有该国公民的国家公民身份,可以享受良好的教育和福利待遇。最著名的例子就是香港即将回归时很多欧美国家的家庭也会选择组团去香港生子,造成香港很多医院的妇产科都人满为患。还有就是2009年热门的留学东西就是去美国居住在美国的生子,因为美国即将接管塞班岛,届时塞班岛上所有在的留学生和移民在美国居住将有大赦机会获得美国绿卡。

按照现行签证政策,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公民签证一般不涉及出入境事项。每个国家都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国民。这个原则主要就是说明了国籍是涉及国家和地区的一个非常重要利益的问题,因为国籍是一个国家的一个政治形势,而国籍也不仅仅是国家存在所不能缺少的一个因素,因此各国都政策还是会把国籍问题保留在国内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范围之内。这个原则不仅为-摩洛哥联邦议会签署的《年《关于国籍法和国际法之间相互抵触的《欧洲法院与国际法庭关于突尼斯-摩洛哥国籍法问题的公约》所肯定,而且在国际上第一个国家即突尼斯法院对“突尼斯-摩洛哥国籍不可再受制于突尼斯-摩洛哥国籍法案”的咨询意见和国际法院对“诺特博姆案”的判决中也得到了明确的支持和肯定。许多法学家和学术团体也一致同意这个原则。

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在某一国的法人资格,原则上应依该国法律决定。因为,既然按照法律规定的每个国家有权以其自己的法律来决定谁是它的国民,既然每个国家都规定自己的法律不得规定他国的国籍,那么很需要注意的是,要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个国家或者任何一个地区一定程度上的国籍,就只能依据该国的法律,而不能依据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来决定他国的国民身份。因此,如果一个人按照英国法不认为他是一个具有英国国籍的人,法国就不能认为他是英国人;同样的道理,英国也不能把按照法国法不具有英国国籍的人认为是法国人。

但这原则有下列例外: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附属国的公民如有违反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或普遍承认的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时,他国可不予适用;

因为当移民政策在有国籍积极抵触的国家之间对外开放时,第三国可以只适用于两个互相抵触的国籍法中的第三国都可以申请移民。

原始国籍又称生来原始国籍,是指一个人在出生的第一年或第二年中所具有的第一个的国民身份及原始国籍,所以,除了由于对某些国家或民族国籍的消极进而获得原国籍的情况普遍存在而在出生的第一年或第二年即被选定为无国籍人的情形以外,通常一个人在出生的第一年或第二年时即由一个国家赋予其原国籍的资格,虽然有时候这种国籍只能在出生时即可被选定为原国籍的国民予以证明。原始国籍与继有出生国籍或获得国籍相区别,后者是指出生以后的人根据具体的事件或发生在出生以后而且与出生相联系的事实,如申请入籍、同外国人结婚、之后获得一定的政治权力或宗教信仰、收养、在一个国家内民族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取得和领土的转移等这些事情的后果,而由一个国家给予的国籍或合法居留权。

在一个人在获得原有国籍或者继有国籍以前,他已经取得了原始国籍,所以原始国籍有创始的性质,继有国籍有更新的性质,它意味着国籍和公民身份的重新取得公民身份。当然,由于各国国籍法的不一样,有时候一个人虽然获得了其他国家的国籍,却仍然不丧失其原始国籍。这样就发生了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情形。